2016年3月2日星期三

煤礦職工代表大會制度



  第一條 為保障職工民主管理權力,充分發揮工會健保職工的積極性、智慧和創造力,發展煤礦經濟,特制定本制度。
  第二條 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基本形式,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。 煤礦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,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。
  第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接受礦委的政治思想領導,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,正確處理國家、企業、職工三者利益關系,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職權。
  第四條 職工代表大會應當積極支持礦、礦長行使經營管理決策和統一指揮生產活動的職權。
  第五條 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。

第六條 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:
  一、定期聽取或礦長的工作彙報,審議煤礦的職業工會經營方針、長遠和年度計劃、重大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計劃、職工培訓計劃、安全管理制度、安全獎懲制度,提出意見和建議,並就上述方案的實施作出決議;
  二、

審議通過礦委提出的企業經濟責任制方案,工資調整計劃、工資分配方案、勞動保護措施、獎懲辦法及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;
  三、評議、監督企業干部,並提出獎懲、任免的建議;
  對工作卓有成績的干部,可以建議給予獎勵,包括晉級、提職,對不稱職的干部,公所健保可以建議免工會勞保職或降職;
  四、職工代表大會對在其職權範圍內決定問題時有不同意見時,可以向礦委提出建議,也可以向上級工會報告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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